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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國定休假日一覽表-兩週84工時

98年休假日一覽表

  縣府勞工局特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將民國98年紀念日及節日假期,依據勞基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製作「公務機構週休二日制」及「事業單位工時制」二種型式對照表,以供各事業單位參考辦理。由於事業單位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再加上19個國定假日、紀念節日。若配合公務機關實施週休2日,年度內休假共計110天。上述規定,如中央對「縮短工時」及「紀

念節日」政策有重新修訂,應以新修正工時為準

  行政院核定「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依該原則98年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併同週休二日(1月24日至2月1日),計放假9天;端午節併同週休二日(5月28日至5月31日)計放假4日,上述調整原則僅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另民間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是否比照調整放假,應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中華民國98年紀念日及節日假期處理一覽表

紀念日節日名稱

日期

星期

公務機構實施週休二日制

事業單位工時制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1月1日

四

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一日

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1月2日

五

配合週休二日本日照常上班

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農曆除夕

1月25日

日

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

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1月26日

1月27日

1月28日

1月29日

1月30日

一

二

三

四

五

1.    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1月24日至2月1日(星期六至次週星期日),計放假9日

2.    1月29日補假1日

3.    1月30日彈性調整放假1日,1月17日補上班

1、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放假

2、除夕(1月29日)是否補假1日請參考附註四

3、1月30日是否彈性調整放假1日再另行補班,由事業單位自行決定

 

 

和平紀念日

2月28日

六

週休二日本日放假

1、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2、2月28日是否補假請參考附註五

革命先烈紀念日

3月29日

日

週休二日本日放假

1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2、3月29日是否補假請參考附註四

兒童節(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4月3日

五

配合週休二日本日照常上班

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民族掃墓節

4月4日

六

週休二日本日放假

1、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2、4月4日是否補假請參考附註五

勞動節

5月1日

五

勞工放假一日

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5月28日

5月29日

四

五

1、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1日

2、5月29日彈性調整放假,6月6日補上班

1、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2、5月29日是否彈性調整放假再另行補班,由事業單位自行決定。

軍人節

9月3日

四

軍人依國防部規定辦理

本日照常上班

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 

9月28日

一

配合週休二日本日照常上班

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10月3日

六

週休二日本日放假

1、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2、10月3日是否補假請參考附註五

國慶日

10日10日

六

週休二日本日放假

1、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2、10月10日是否補假請參考附註五

台灣光復節

10月25日

日

週休二日本日放假

1、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2、10月25日是否補假請參考附註四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10月31日

六

配合週休二日放假

1、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內政部已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條條文,取消該節日,勞委會對此紀日若有重新修訂,應以新修正為準)

2、10月31日是否補假請參考附註五

國父誕辰紀念日(中華文化復興節)

11月12日

四

配合週休二日本日照常上班 

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行憲紀念日

12月25日

五

配合週休二日本日照常上班

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附註:

一、上開一覽表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製訂。

二、軍事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及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是否比照辦理,由各主管機關決定。

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依照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內政部74年12月18日(74)台內勞字第366675號函:「...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之紀念日、第2項之勞動節及第3項之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台灣光復節如適逢例假,皆應於假期之翌日補假1日。...」。

五、未實施週休二日制之事業單位,則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9月26日台90勞動2字第0040702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修正後,因法定工時縮短,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休息日其性質與同法第36條之例假日有別,如適逢同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補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辦理。

六、中華民國91年12月25日總統華總1義字第09100248770號令修正勞基法第30條為:「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第1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48小時。第2項及第3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