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號 | 類別 | 代號 | 職組名稱 | 代號 | 職系名稱 | 備註 |
3 | 行政類 | 31 | 普通行政 | 3101 | 一般行政職系 | 地政職系與財稅行政、經建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3102 | 一般民政職系 | |||||
3103 | 僑務行政職系 | |||||
3104 | 社會行政職系 | |||||
3105 | 人事行政職系 | |||||
3106 | 法制職系 | |||||
3107 | 地政職系 | |||||
32 | 文教新聞行政 | 3204 | 文教行政職系 |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3202 | 新聞編譯職系 | 二、新聞編譯職系與外交事務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 ||||
3203 | 圖書博物管理職系 | 三、文教行政、新聞編譯職系與僑務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33 | 財務行政 | 3301 | 財稅行政職系 | 本職組各職系與一般行政、企業管理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3302 | 金融保險職系 | |||||
3303 | 會計審計職系 | |||||
3304 | 統計職系 | |||||
34 | 法務行政 | 3401 | 司法行政職系 |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3402 | 安全保防職系 | 二、司法行政職系與法制、海巡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3403 | 政風職系 | 三、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取得本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者,不得調任其他職組之職系。 | ||||
35 | 經建行政 | 3501 | 經建行政職系 |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一般行政、僑務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3502 | 企業管理職系 | 二、企業管理職系與人事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3503 | 交通行政職系 | |||||
36 | 外交事務 | 3601 | 外交事務職系 | 一、本職系與一般行政、僑務行政、一般民政、行社會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二、本職系與新聞編譯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 ||||||
37 | 審檢 | 3701 | 審檢職系 | 本職系與法務行政職組各職系及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法制、社會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38 | 警政 | 3801 | 警察行政職系 | 一、本職系與安全保防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二、前項調任人員不得再調任警察行政、安全保防職系以外之其他職系。 | ||||||
三、本職系現職人員得單向調任警察機關之一般行政、刑事鑑識職系。 | ||||||
39 | 衛生行政 | 3902 | 衛生環保行政職系 | 本職系與一般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40 | 消防行政 | 4001 | 消防行政職系 | |||
41 | 海巡行政 | 4101 | 海巡行政職系 | 一、本職系與安全保防、交通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二、本職系現職人員得單向調任海岸巡防機關之一般行政、人事行政職系。 | ||||||
三、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取得本職組職系之任用資格者,不得調任其他職組之職系。 | ||||||
6 | 技術類 | 61 | 農林技術 | 6101 | 農業技術職系 | 本職組各職系與經建行政、檢驗、技藝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6102 | 林業技術職系 | |||||
6103 | 水產技術職系 | |||||
6104 | 畜牧獸醫職系 | |||||
62 | 土木工程 | 6201 | 土木工程職系 | 一、本職系與經建行政、測量製圖、資訊處理、交通技術、技藝、消防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二、本職系與會計審計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並以適用審計工作為限。 | ||||||
63 | 機械工程 | 6301 | 機械工程職系 | 一、本職系與工業工程、經建行政、資訊處理、技藝、消防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二、本職系與檢驗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並適用檢驗職系中有關農、工、礦、商品之檢驗為限。 | ||||||
三、本職系與會計審計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並以適用審計工作為限。 | ||||||
64 | 電機工程 | 6401 | 電力工程職系 |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工業工程、經建行政、交通行政、資訊處理、技藝、消防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 調任為限。 | ||
6402 | 電子工程職系 | 二、本職組各職系與檢驗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並適用檢驗職系中有關農、工、礦、商品之檢驗為限。 | ||||
65 | 資訊處理 | 6501 | 資訊處理職系 | 本職系與經建行政、交通行政、統計、技藝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66 | 物理 | 6601 | 物理職系 | 本職組各職系與經建行政、資訊處理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6602 | 原子能職系 | |||||
67 | 工業 | 6701 | 化學工程職系 |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經建行政、資訊處理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二、本職組各職系與檢驗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其中工業工程職系現職人員並以適用檢驗職系中有關農、工、礦、商品之檢驗為限。 | ||||||
三、本職組各職系與會計審計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並以適用審計工作為限。 | ||||||
6702 | 工業工程職系 | 四、化學工程職系與消防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68 | 檢驗 | 6802 | 檢驗職系 | 一、本職系與衛生環保行政、衛生環保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二、本職系與藥事、醫事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 ||||||
69 | 地質礦冶 | 6901 | 地質職系 |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經建行政、工業工程、測量製圖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6903 | 礦冶材料職系 | 二、礦冶材料職系與檢驗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並適用檢驗職系中有關農、工、礦、商品之檢驗為限。 | ||||
71 | 測量製圖 | 7101 | 測量製圖職系 | 本職系與地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72 | 醫療 | 7201 | 醫療職系 |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衛生環保行政、衛生環保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7202 | 牙醫職系 | 二、醫療職系與法醫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醫療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73 | 醫事 | 7301 | 護理助產職系 |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衛生環保行政、衛生環保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7303 | 藥事職系 | 二、藥事、醫事技術職系與檢驗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 ||||
7304 | 醫事技術職系 | |||||
7305 | 醫學工程職系 | |||||
74 | 刑事鑑識 | 7401 | 法醫職系 | 刑事鑑識職系與消防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7402 | 刑事鑑識職系 | |||||
75 | 交通技術 | 7501 | 交通技術職系 |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交通行政、技藝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7502 | 航空駕駛職系 | 二、交通技術職系與經建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7503 | 船舶駕駛職系 | 三、航空駕駛、船舶駕駛職系與海巡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76 | 天文氣象 | 7601 | 天文氣象職系 | 本職系與交通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77 | 技藝 | 7701 | 技藝職系 | |||
78 | 攝影放映 | 7801 | 攝影放映職系 | 本職系與新聞編譯、技藝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79 | 衛生技術 | 7901 | 衛生環保技術職系 | 本職系與衛生環保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80 | 消防技術 | 8001 | 消防技術職系 | 本職系與消防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81 | 海巡技術 | 8101 | 海巡技術職系 | 一、本職系與海巡行政、資訊處理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
二、本職系現職人員得單向調任海岸巡防機關之電子工程職系。 | ||||||
三、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取得本職組職系之任用資格者,不得調任其他職組之職系。 | ||||||
附則: | ||||||
一、 同職組各職系間得相互調任,但特殊性質職務之任用,如法律另有規定者,仍應依其規定辦理。 | ||||||
二、 行政職系人員與技術職系人員之間,依本表規定調任時,應具有擬調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 | ||||||
三、 根據現職人員個人專長調任他職組織系者,其專長之認定,由銓敘部另定之。 | ||||||
四、 各職組備註欄內有關單向調任之規定所稱:「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乙節,係指本職組中經明定與其他職組之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之各該職系現職人員始得據以單向調任而言。 | ||||||
五、 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備註欄規定,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得適用之職系,不得調任非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各該職系暨其同職組其他職系。 | ||||||
六、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於調任時,僅得適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所定職系為限,不適用本表 (含附則) 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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