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休假日一覽表
縣府勞工局特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將民國98年紀念日及節日假期,依據勞基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製作「公務機構週休二日制」及「事業單位工時制」二種型式對照表,以供各事業單位參考辦理。由於事業單位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再加上19個國定假日、紀念節日。若配合公務機關實施週休2日,年度內休假共計110天。上述規定,如中央對「縮短工時」及「紀
念節日」政策有重新修訂,應以新修正工時為準
行政院核定「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依該原則98年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併同週休二日(1月24日至2月1日),計放假9天;端午節併同週休二日(5月28日至5月31日)計放假4日,上述調整原則僅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另民間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是否比照調整放假,應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中華民國98年紀念日及節日假期處理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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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日節日名稱 |
日期 |
星期 |
公務機構實施週休二日制 |
事業單位工時制 |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
1月1日 |
四 |
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一日 |
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
1月2日 |
五 |
配合週休二日本日照常上班 |
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
農曆除夕 |
1月25日 |
日 |
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 |
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
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1月26日 1月27日 1月28日 1月29日 1月30日 |
一 二 三 四 五 |
1.
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1月24日至2月1日(星期六至次週星期日),計放假9日 2.
1月29日補假1日 3.
1月30日彈性調整放假1日,1月17日補上班 |
1、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放假 2、除夕(1月29日)是否補假1日請參考附註四 3、1月30日是否彈性調整放假1日再另行補班,由事業單位自行決定 |
和平紀念日 |
2月28日 |
六 |
週休二日本日放假 |
1、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2、2月28日是否補假請參考附註五 |
革命先烈紀念日 |
3月29日 |
日 |
週休二日本日放假 |
1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2、3月29日是否補假請參考附註四 |
兒童節(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
4月3日 |
五 |
配合週休二日本日照常上班 |
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
民族掃墓節 |
4月4日 |
六 |
週休二日本日放假 |
1、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2、4月4日是否補假請參考附註五 |
勞動節 |
5月1日 |
五 |
勞工放假一日 |
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
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
5月28日 5月29日 |
四 五 |
1、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1日 2、5月29日彈性調整放假,6月6日補上班 |
1、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2、5月29日是否彈性調整放假再另行補班,由事業單位自行決定。 |
軍人節 |
9月3日 |
四 |
軍人依國防部規定辦理 |
本日照常上班 |
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
|
9月28日 |
一 |
配合週休二日本日照常上班 |
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
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
10月3日 |
六 |
週休二日本日放假 |
1、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2、10月3日是否補假請參考附註五 |
國慶日 |
10日10日 |
六 |
週休二日本日放假 |
1、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2、10月10日是否補假請參考附註五 |
台灣光復節 |
10月25日 |
日 |
週休二日本日放假 |
1、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2、10月25日是否補假請參考附註四 |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
10月31日 |
六 |
配合週休二日放假 |
1、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內政部已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條條文,取消該節日,勞委會對此紀日若有重新修訂,應以新修正為準) 2、10月31日是否補假請參考附註五 |
國父誕辰紀念日(中華文化復興節) |
11月12日 |
四 |
配合週休二日本日照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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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
行憲紀念日 |
12月25日 |
五 |
配合週休二日本日照常上班 |
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
附註:
一、上開一覽表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製訂。
二、軍事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及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是否比照辦理,由各主管機關決定。
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依照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內政部74年12月18日(74)台內勞字第366675號函:「...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之紀念日、第2項之勞動節及第3項之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台灣光復節如適逢例假,皆應於假期之翌日補假1日。...」。
五、未實施週休二日制之事業單位,則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9月26日台90勞動2字第0040702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修正後,因法定工時縮短,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休息日其性質與同法第36條之例假日有別,如適逢同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補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辦理。
六、中華民國91年12月25日總統華總1義字第09100248770號令修正勞基法第30條為:「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第1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48小時。第2項及第3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