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國定休假日一覽表-兩週84工時

98年休假日一覽表

  縣府勞工局特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將民國98年紀念日及節日假期,依據勞基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製作「公務機構週休二日制」及「事業單位工時制」二種型式對照表,以供各事業單位參考辦理。由於事業單位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再加上19個國定假日、紀念節日。若配合公務機關實施週休2日,年度內休假共計110天。上述規定,如中央對「縮短工時」及「紀

念節日」政策有重新修訂,應以新修正工時為準

  行政院核定「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依該原則98年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併同週休二日(1月24日至2月1日),計放假9天;端午節併同週休二日(5月28日至5月31日)計放假4日,上述調整原則僅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另民間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是否比照調整放假,應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中華民國98年紀念日及節日假期處理一覽表

紀念日節日名稱

日期

星期

公務機構實施週休二日制

事業單位工時制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1月1日

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一日

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1月2日

配合週休二日本日照常上班

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農曆除夕

1月25日

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

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1月26日

1月27日

1月28日

1月29日

1月30日

1.    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1月24日至2月1日(星期六至次週星期日),計放假9日

2.    1月29日補假1日

3.    1月30日彈性調整放假1日,1月17日補上班

1、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放假

2、除夕(1月29日)是否補假1日請參考附註四

3、1月30日是否彈性調整放假1日再另行補班,由事業單位自行決定

 

 

和平紀念日

2月28日

週休二日本日放假

1、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2、2月28日是否補假請參考附註五

革命先烈紀念日

3月29日

週休二日本日放假

1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2、3月29日是否補假請參考附註四

兒童節(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4月3日

配合週休二日本日照常上班

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民族掃墓節

4月4日

週休二日本日放假

1、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2、4月4日是否補假請參考附註五

勞動節

5月1日

勞工放假一日

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5月28日

5月29日

1、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1日

2、5月29日彈性調整放假,6月6日補上班

1、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2、5月29日是否彈性調整放假再另行補班,由事業單位自行決定。

軍人節

9月3日

軍人依國防部規定辦理

本日照常上班

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 

9月28日

配合週休二日本日照常上班

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10月3日

週休二日本日放假

1、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2、10月3日是否補假請參考附註五

國慶日

10日10日

週休二日本日放假

1、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2、10月10日是否補假請參考附註五

台灣光復節

10月25日

週休二日本日放假

1、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2、10月25日是否補假請參考附註四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10月31日

配合週休二日放假

1、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內政部已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條條文,取消該節日,勞委會對此紀日若有重新修訂,應以新修正為準)

2、10月31日是否補假請參考附註五

國父誕辰紀念日(中華文化復興節)

11月12日

配合週休二日本日照常上班 

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行憲紀念日

12月25日

配合週休二日本日照常上班

事業單位放假一日

附註:

一、上開一覽表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製訂。

二、軍事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及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是否比照辦理,由各主管機關決定。

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依照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內政部74年12月18日(74)台內勞字第366675號函:「...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之紀念日、第2項之勞動節及第3項之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台灣光復節如適逢例假,皆應於假期之翌日補假1日。...」。

五、未實施週休二日制之事業單位,則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9月26日台90勞動2字第0040702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修正後,因法定工時縮短,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休息日其性質與同法第36條之例假日有別,如適逢同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補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辦理。

六、中華民國91年12月25日總統華總1義字第09100248770號令修正勞基法第30條為:「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第1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48小時。第2項及第3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1年。」